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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禁毒条例.精讲

四川省禁毒条例(修正)

【颁布单位】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71017【实施日期】

19931028

1993年10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禁毒条例〉的决定》修正。

【章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甲基苯丙胺以及国家管制的盐酸二氢埃托啡、杜冷丁等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要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毒必肃、贩毒必惩、种毒必究、吸毒必戒。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禁毒工作;公安机关是禁毒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禁毒工作中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卫生、医药、民政、工商、化工、轻工、商业、海关、民航、铁路、交通、教育等有1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各负其责,切实落实防范、管理、教育等措施,积极参与禁毒工作。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都负有在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禁毒的责任,都要开展禁毒的宣传教育,配合做好禁毒工作。

【章名】

第二章处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三)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犯罪所得的财物,或者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

(四)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进出境,或者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这些物品的;

(五)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或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或者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抗拒铲除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的;

(八)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2品的

第七条严禁在出售的食品、饮料等食物中掺入罂粟壳、罂粟籽等有害物品。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指使的主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容留、介绍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故意为他人提供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的;

(三)非法买卖、运输罂粟籽、罂粟苗和其他毒品原植物种籽、幼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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