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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设立1000万元专项资金促节能减排
关于印发《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有关单位:
为推动北京市节能减排工作开展,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北京市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加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落实国家及北京市节能减排政策,鼓励对节能减排增量的挖潜和提高,支持原有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支持力度不够或问题比较突出的节能减排重点方面,原则上不用于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作为对原有资金列支渠道的重要补充,针对节能减排领域重点项目和突出问题及有关工作的特点,确定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四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会同节能、减排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确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资金拨付、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节能减排政策规划和年度节能减排计划,确定节能减排工作重点。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节能减排项目实施细则的制订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规划计划先行,确保当期工作重点,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减排领域试点、示范项目。重点用于支持北京市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关键环节和共性问题试点、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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