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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基金

实施(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武汉市创业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设立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引导基金”)。根据《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政规„2014‟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为规范专项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引导基金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归口管理政府性引导基金。

第三条专项引导基金主要投向我市光电子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高技术服务业、生物技术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文化创意、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武汉集聚。

第四条专项引导基金应当与现有的国家级引导资金和市、区其他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之间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配臵效率。

第五条专项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及市发展改革委预算内每年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专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财政性资金1:1出资的配比资金;专项引导基金投资退出返回的本金及收益;专项引导基金闲臵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等。

第六条专项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武汉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专项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专项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专项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专项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专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

第八条理事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受托管理机构相关负责人组成,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任理事会召集人。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专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及基金年度申报指南;

(二)审议引导基金的使用、收益分配方案和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业绩考核等重大事项;

(三)研究提出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联席会议审批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落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联席会议部署和交办的事宜

第九条理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召开专项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召开专项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会议;

(三)发布年度专项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四)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执行委托协议及专项引导基金理事会决议;

(五)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5名专家组成,专家由资深创投行业专家、行业自律组织代表、高校或者相关研究机构的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专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创业投资企业申报专项引导基金拟投资的子基金申报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二)为专项引导基金理事会需要评审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根据《管理办法》,理事会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机构除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资质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有至少5名从事3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

(三)有3个以上创业投资项目运作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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