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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泰县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处置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辖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维护农村信用社的社会信誉,促进其改革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确保辖区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式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长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长泰县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泰政办[2005]8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农村信用社因经营管理问题或突发性事件影响,出现流动性不足或资不抵债,从而无力清偿联行、结算资金,进而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存款,造成支付困难,甚至酿成金融突发事件。

第三条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快速、高效、稳妥的原则。处臵工作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积极稳妥,依法处臵,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点。

(二)保守国家秘密原则。对涉及机密以上(含机密)的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泄漏。

(三)统一指挥、政府协调、部门联动的原则。处臵工作在长泰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人民银行、银监会漳州监管分局三科、县农联社具体负责,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各项处臵措施,既要服从统一指挥,又要注重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

(四)统一口径原则。处臵工作中,要统一宣传口径,做好对群众的解释、安抚工作,正确引导公众舆论,尽快控制势态发展。

第二章组织领导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应急组织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长泰县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应急处臵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工联系金融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人民银行行长和银监办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县人民银行、银监会漳州监管分局三科、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农村信用社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发生事件情况作适当增补,在必要时应提请县人大内司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及相关乡镇政府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处臵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长泰县支行。办公室成员由县政府办、县人民银行、银监会漳州监管分局三科、县农联社、县财政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应急机构职责

(一)应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应急处臵工作;

2、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3、统一指挥和协调各部门按本预案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臵工作;

4、请求上级单位决定重大处臵措施;

5、负责处臵工作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

(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支付风险应急处臵预案的拟订、修改和报送工作;

2、督促指导县农联社建立支付风险预警系统,科学设定预警指标,做好监测工作;

3、接收、处理、上报、通报有关信息资料,收集、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4、组织协调有关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分工职责落实处臵措施,并就支付风险处臵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

5、组织应急处臵工作培训、演练;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人民银行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密切关注辖区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状况,适时向县政府或有关部门通报和对县农联社发出风险提示;会同银监部门督促指导和协调已出现风险的农村信用社积极采取自救和同业援助措施,做好风险处臵工作;必要时协助县农联社向上级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和申请再贷款,并在现金应急供应等方面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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