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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涉农金融机构全力支持备春耕生产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的意见

银监发〔2008〕1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年初以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和春耕备耕政策要求,在积极开展抗灾自救的同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信贷资金需求,积极组织信贷资金,加大支农投放力度,为支持恢复农业生产发展,保证主要农副产品供应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受国际市场粮价大幅上扬、部分国家采取粮食出口管制等诸多因素影响,国内粮食生产自给自足压力加大,加之南方大部分省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后续影响以及东北、华北等粮食主产区的旱情持续发展,今年我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形势十分严峻。3月27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的支持力度。银监会系统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力以赴做好今年农业和粮食生产的金融支持工作,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调整信贷投向,确保从紧货币政策下农业和粮食生产的资金供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按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要求,把支持农业和粮食生产作为今年信贷工作重点,积极调整信贷计划,压缩“非农”信贷投放,明显提高农业贷款比重,确保今年农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去年水平。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灵活掌握信贷投放进度。对农业贷款投放时间集中、投放量较大、信贷规模较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协调人民银行合理调整规模。对于支农资金不足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主动申请用好支农再贷款额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着力加强种养殖业的金融支持,有效增加农户购买种子、化肥、农膜、农药等生产资料的信贷资金投放,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确保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有序开展。对信用良好,仅因受灾造成生产困难的农户和农业企业,要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原有贷款可予以合理展期,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能力。

二、继续加大支农信贷投放,着力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农主力军作用。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67号)的要求,大力发展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要结合实际,科学确定小额贷款的额度、利率、期限等要素,着力满足分散农户和农村小企业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要把各类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重点支持对象,促进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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