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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从

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滨安监发„2012‟40号

关于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安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2011]40号文件和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文件,提升我市危化品领域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能力,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各级安监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以强化“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推进科技进步为手段,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危化品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规划控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按照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局不再受理园区外新建项目(含已发证企业扩建产能项目)。对于园区外已进入“三同时”审批程序的企业,2012年12月31日前原则完成验收许可手续,超期未完成者严格控制审批;对于园区外已发证的危化品企业,一律签订搬迁或转产承诺,力争在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园区外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转产或关闭工作。对于承诺期限已满,确需继续生产的,须由县(区)政府出具符合规划的相关书面意见,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特殊情况,一律由市政府危险化学品及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政府联席会议)审查决定。各化工园区要充分考虑化工园区产业链的合理性,严格把好入园企业安全准入关,要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有重点、有选择地引进危险化学品新建项目。要严格限制高风险项目的建设,对涉及光气类等剧毒项目、异地整体搬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小于5000万元的化工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安全许可申请。对涉及硝化、过氧化、重氮化反应工艺及使用高度、剧毒化学品等高度危险的建设项目,提请市政府联席会议研究。

二、加强教育培训,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要求,严格规范相关从业人员条件。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高危工艺操作人员要达到中等职业教育(或高中)以上学历。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专业技能,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条件。重点开展对班组长、检维修人员、储运岗位员工及15种高危工艺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基层员工安全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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