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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布文号】

安委办〔2008〕22号【发布日期】

2008-09-05【生效日期】

2008-09-0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200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2008年8月26日6时45分,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的广西维尼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机车间发生一起连续爆炸的恶性事故,造成20人死亡、60人受伤,周边3公里内约1.15万名居民被紧急疏散。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制定中小化工企业行业准入标准、安全标准、环保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条件,落实责任制,严格督促检查,确保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对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督促化工企业进一步加大对储罐区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力度。要督促企业完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罐区的安全监控设施,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储罐必须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和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仪表,并定期校验,确保仪表准确、可靠。完善并严格执行储罐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储罐进出物料和进行切水操作时必须安排专人监控,防止跑料、串料。制定和完善储罐区安全监控责任制,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定期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对其他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也要按照完善监测监控和报警仪表、完善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监控责任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安全监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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