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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加强检委会建设提升议事决策水平

检委会议事规则

(2005年12月16日第九次检察委会员通过)

为了使我院检察委员会各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践,经我院检察委员会2005年12月16日第九次会议研究,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工作原则

第一条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和决定有关案件及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条检察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由检察长决定并主持。检察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检察长委派的副检察长主持。

第三条检察委员会会议需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四条检察委员会召开时,根据议题需要,由检察长

1决定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五条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检察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意见一致,由主持人归纳后,即为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可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时,抄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受检察长委派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如不同意多数人意见的,应在会后向检察长报告,由检察长决定。

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保留个人意见。

第六条检察委员会委员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并对其意见负责。

第七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以本院或以检察长名义发布执行。

第八条遵守保密制度,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均应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议事范围及工作规程


(未完,全文共1804字,当前显示58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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