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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袁纯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权及工作方式

第三章人员组成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派出。

派出监事会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向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派出监事。

第三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监事会的主管部门,监事会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权及工作方式

第五条监事会具体履行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财务;

(二)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经营决策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监事会应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除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外,并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第七条监事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听取企业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必要时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作出说明;


(未完,全文共2673字,当前显示86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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