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统计大会的讲话稿
附件
1工业企业统计工作规范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组织建设
1、企业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各部门的统计工作。
2、企业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3、大中型企业可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建立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统计网络。
4、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统计专业知识和能力,依法开展统计工作。
5、企业统计人员应当取得统计从业资格,并持证上岗,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应具备联网直报企业统计报表的能力。
6、联网直报企业统计负责人的岗位变动,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二、原始记录
1、原始记录的设臵应遵循适应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的需要、与企业生产管理状况相适应、与各项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原则。
2、原始记录基本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⑴产品生产方面的记录;
⑵生产能力方面的记录;
⑶工业产品价格方面的记录
⑷劳动力数量方面的记录;
⑸资产负债方面的记录;
⑹原材料、燃料、动力方面的记录;
⑺新产品生产与投入方面的记录;
⑻职工工资福利方面的记录;
⑼财务收支方面的记录;
⑽其他与工业统计需要有关的记录。
三、统计台帐
1、企业应根据工业统计制度要求建立相应的统计台账(包括电子台账)。
2、根据现行工业统计制度、能源统计制度、劳动统计制度、科技统计制度等,企业应设臵以下台账:
(1)工业总产值及工业销售产值统计结果台账,包括计算台账,工业总产值、新产品产值、工业销售产值、出口交货
值等计算台账;
(2)工业用电量计算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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