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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东府办〔2008〕9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八日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16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8号令)及《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为目的,围绕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实行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成品油、完善法规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提高机动车排气排放达标率,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单一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中的排放分担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安全的目标。

(二)阶段目标

1〃2008年7月1日起,我市新车注册登记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争取提前执行国iv标准,逐步淘汰国i和国ii以下在用营运车辆和其它高排放机动车。

2〃2008年7月1日起,加油站要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2009年10月1日起逐步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成品油,其中柴油含硫量控制在50ppm以下。

3〃2009年1月1日起,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真正纳入安全技术检测内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4〃2010年1月1日前,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5〃2010年12月31日前,建立市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系统,成为省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的组成部分。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新车注册登记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实施机动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告。市环保局按照省环保局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负责公布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达标环保车型目录。重点把好营运车辆环保准入关,对营运车辆选型实行排放达标环保审核监督。

从2008年7月1日起,按国家要求,我市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争取提前执行国iv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水帄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准予以注册登记。

(二)强化在用车监管,确保排放达标

1〃实施强制检测、维护制度(i/m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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