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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贤街道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5篇

水泵厂地块改造(地块二)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依法实施水泵厂地块改造(地块二)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征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串场河滨河路,南至塘流河,西至小海路,北至黄海路。具体以盐城市规划局2015年6月10日核发的水泵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选址红线图为准(附图)。

该项目共计征收住宅158户,房屋现状建筑面积约1.31万平方米。

二、征收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先锋街道办事处、盐城市天湖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信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征收补偿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1]210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盐政发[2012]135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企业房屋征收补偿和其他有关问题处理的意

1见》(盐政发〔2015〕40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6〕37号)、《盐城市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房屋征收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盐政规发[2018]1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等规定。

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属、面积和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确定。

四、征收时间

具体征收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结束止,具体签约期限以征收部门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五、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征收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由被征收人选择。

(二)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偿,具体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

由法定程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2.搬迁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1)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0元,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2)办公、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15元;

(3)仓库、生产及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20元,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补偿费用另行评估确定;

2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增加一倍计算,并按补偿协议约定一次性结清。

3.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依法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月计算,临时安置不足一个月的,按足月给予计算补偿。具体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每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月给予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实行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搬家让房时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止,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过渡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因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偿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偿费。因被征收人责任不按期履行新房交付手续的,征收部门不再承担逾期之后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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