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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暨国家健康城市工作规划(2015―2017年)的通知-地方规

【发布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9]42号【发布日期】

2009-06-15【生效日期】

2009-06-1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沈阳市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沈阳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

为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切实解决我市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26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健全统一领导、条块结合、责任明确、协调联动的监管机制,坚持日常监管与集中整顿相结合、执法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巩固成果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整顿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我市食品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两年左右时间的集中整顿,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到餐饮服务环节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我市农产品种植养殖源头监控得到加强,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得到规范,市场流通秩序得到好转,餐饮服务环境得到净化,食品安全重大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基本消除。

三、整顿任务

(一)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严厉查处研制、生产和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整治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着力加强对米、面粉、食用油、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饮料和儿童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的监管。


(未完,全文共3973字,当前显示96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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