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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7-08生效日期:2004-07-08

发布文号:粤民福[2004]52号

近年来,我省各地根据民政部颁发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一批公益性公墓(骨灰楼),较好地解决了遗体火葬后骨灰和清坟后骨灰骨殖的安放出路问题,为群众办丧创造了较好的环境和条件,促进了农村殡葬改革的发展。但是,也有一些县(市、区)无视国务院、民政部和省有关规定,滥批滥建公益性公墓,并出现将公益性公墓私自改为经营性公墓对外经营的违规行为,严重违背了国务院有关“严格控制公墓的发展”的规定,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省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节约土地资源,更好地发挥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对殡葬改革的推动作用,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公益性公墓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随意改变公益性公墓性质

公益性公墓是指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安放服务的骨灰楼(堂)、公共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殡葬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兴办。公益性公墓不领取营业执照,不准进行经营性收费。各地不得随意改变公益性公墓的性质。农村的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本辖区以外的居民提供墓穴用地和骨灰存放格位。土葬改革区的公益性公墓只能为本村村民提供遗体安葬,不准接纳安葬本村村民以外的遗体,不准对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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