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西政发„2009‟6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定》和《西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评估报告工作
若干规定》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第66次区长办公会同意,现将•西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定‣和•西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评估报告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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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7‟1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8‟44号)的规定,规范和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行使法定职权时,制定和公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当遵循“法制统
一、政令畅通、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公开、谁负责”的形式进行。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每隔两年进行一次,具体工作方案届时由区政府制定。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相应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已经被其后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替代;
(三)所依据的上位法或者文件已被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四)不符合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五)适用期已过;
(六)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
(七)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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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规定的监督管理事项已消失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
(九)规定的管理部门已撤销或者名称已改变;
(十)需要清理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区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法制办负责组织清理。
区政府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以下简称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发部门负责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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