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督查考评办法
【发布单位】
81508【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3-09-20【生效日期】
1993-09-2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通告--处理违法建设、违法占地和违法占略
(1993年9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自去年以来,我市的第三产业发展较快,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但与此同时,市区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违法占路问题也屡有发生,这种情况在市区主次干道及两侧、风貌保护区、交通要道和繁华地段尤为突出,严重影响了城市交通秩序和城市各项功能正常发挥,破坏了城市风貌和居民生活环境,妨碍了正常的城市管理秩序。为此,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时间、集中领导、集中力量,彻底清查处理违法建设、违法占地和违法占路,坚决刹住乱批滥建的歪风,现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
一、凡新建、扩建、改建、翻修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地上、地下和水域内的),必须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临时占地执照,否则均为违法建设、违法占地。在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二日全市清理违章建筑大会前建设的违法建筑,凡属按《关于清查处理违法建筑房屋的通知》(青规字〔92〕12号)可以缓拆的,允许暂缓拆除,但原住户改善居住条件或搬迁时,必须立即拆除,不得转让。凡不属前列情况及全市清理违章建筑大会后发生的违法行为,违法单位和个人必须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前主动拆除其违法建筑,退回违法占地;违者,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法从严处理。
二、
(未完,全文共2242字,当前显示63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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