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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80407【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5-07-20【生效日期】

1995-07-2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大同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5年6月29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11月14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各种公园、小游园、街头广场绿化)、行道树、专用绿地(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绿化)、居住区内绿地、生产绿地(苗圃、花圃)、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大力养花种草,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五条第五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第六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城市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城市绿化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绿化经费。居住区、住宅小区绿化养护费由房地产权单位支付。

第七条第七条城市绿化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市园林管理部门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驻地绿化和责任地段的绿化、养护和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第九条城市园林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绿地和花草树木的抚育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并不断充实植物新品种,提高园艺水平。

第十条第十条城市园林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苗圃、花圃和草圃建设,培育适宜本市生长的优质苗木和花草,逐步实现苗木花草自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育苗。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居住区、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绿化工程项目设计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有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所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于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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