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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发布单位】

81802【发布文号】

鄂发[1996]9号【发布日期】

1996-05-19【生效日期】

1996-05-1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经济强县(市)建设、促进县域

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鄂发[1996]9号1996年5月19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县域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涌现出一批带动全省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排头兵”。但同沿海先进省份相比,在总量水平和素质上仍有较大的差距。为了大力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九五”期间实施“抓两头、带中间”战略,突出抓好经济强县(市)建设和特困县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现就加快经济强县(市)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一、夯实基础,坚持把建设经济强县(市),作为实现湖北振兴崛起的重大战略举措来抓

我省现有68个县(市),其土地面积、人口分别占全省总数的91%、78.6%,1995年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分别占全省60%、37%,县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石。其中,仅占县(市)人口23.4%、面积18.9%的仙桃、天门、潜江、随州等10强县(市),1995年创造了占县(市)38.3%的国内生产总值和34.8%的财政收入。其社会劳动生产率、人平国内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收入、农民人平纯收入分别为县(市)平均水平的1.91倍、1.89倍、1.63倍、1.39倍,充分显示出在我省县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及其较强的后劲,发展势头方兴未艾。

省委、省政府认为,借鉴沿海先进省份的成功经验,抓好县域经济中关键的少数,支持他们在提高效益和整体素质的前提下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将有利于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全省两个根本性转变;有利于营造抢前争先、争创一流的竞争氛围,促进整个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利于培植经济高速增长点,壮大权数较大的“头羊”,实现全省国民经济的跨越;有利于加快中小城市建设,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

从现在起,省委、省政府把加快经济强县(市)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战略来抓,力争在“九五”时期尽快建成经济总量大、整体素质高、经济效益好、人民富裕快、两个文明协调发展、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的湖北经济强县(市)群。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努力从各个方面支持经济强县(市)更快更好地发展。各县(市)都要抢前争先,加快发展,奋力晋位。省委、省政府将根据统计和考核的结果,每年对10个经济强县(市)予以通报表彰。

二、

二、总结经验,进一步明确建设经济强县(市)的指导方针

从根本上讲,加快经济强县(市)建设,必须始终坚持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牢牢把握“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大局,大力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切实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在实际工作中,要切实遵循以下指导方针:

第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进一步强化经济中心意识,以“三个有利于”作为检验和衡量各项工作的根本标准,努力营造发展氛围;在解放思想的基础上理顺发展思路,加快发展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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