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发布单位】
81802
【发布文号】
鄂发[1999]23号【发布日期】
1999-12-08【生效日期】
1999-12-0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鄂发〔1999〕23号1999年12月8日)
为进一步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推进农村城镇化,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一、充分认识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决定实施以来,全省小城镇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完善规划、加快建设、规范管理、健全法规、培养人才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一大批新型小城镇迅速崛起,展示出政治上的凝聚力、经济上的推动力、市场上的辐射力和文化上的渗透力。
积极发展小城镇,对推动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现代化、开拓广阔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加快发展小城镇,是实现农村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实现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实现农民生活水平由温饱向小康过渡的重大举措。
我省小城镇建设的经验证明。加快发展小城镇是实现农村城镇化的必由之路,有利于有序地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利于乡镇企业集约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力;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使小城镇成为农业产业化的依托和载体;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改善农民生活质量,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增加消费,启动投资,扩大内需,促进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高度,重视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
二、
二、进一步明确小城镇建设的思路、目标和重点
全省小城镇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各具特色,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基本要求,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步发展。把小城镇建设与推进农业产业化、乡镇企业发展结合起来,加大规划、建设和管理力度,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总的格局是。以促进县(市)域经济发展为基点,以县城(市区)为中心,构建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一点三级”小城镇规划布局新体系。在长江、汉江、铁路、公路沿线和大中城市周围,合理规划城镇布局,提高水平,形成密集的城镇带、群。力争到2005年,全省有25%的建制镇建设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功能齐全,产业发达,经济繁荣,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明星镇。
目标和任务是。根据工农结合,城乡互融,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把小城镇建设成为乡镇企业、龙头企业的载体和当地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到2005年全省城镇化水平达到40%。根据这一总体目标,小城镇(建制镇、乡集镇)要达到中心区道路全部硬化,供水普及率95%以上,排水设施覆盖率90%,绿化覆盖率30%以上,供电、邮政、通信、环卫、公交、消防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基础设施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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