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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津政令第19号)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为认真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治理秩序,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工作程序,按照“抓综治、保安全、保畅通、为人民”,“让守法者得实惠,让违法者受损失”的总体要求,坚持“依法治超、标本兼治、就地卸载、倒查责任、奖惩并举”的工作方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全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区、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严格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要依法实行“控”(控制源头装载)、“拆”(对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辆强行恢复、拆解和销毁)、“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对违法驾驶人给予记分)、“赔”(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拘”(拘留违法行为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根本治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公安、经委、工商、质监、安监、法制、宣传、监察、纠风、环保、物价、煤炭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领导,在2007年12月18日前成立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固定人员、明确责任、落实经费,全面开展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要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教训,分析、研究和解决治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治超工作有序推进。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非法超限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各汽车(挂车)生产、改装和维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生产、改装和维修车辆,严禁非法生产、改装车辆。各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煤炭及其它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站场等,要按规定给车辆装载、配载和组织运输。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级人民政府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所有非法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非法储(售)煤场等货源站场全部取缔。2008年2月28日前,对所有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以及储(售)煤场等货源站场进行规范,并在媒体公告。经公告后的各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生产、改装和维修车辆。同时,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支持煤焦及其它矿产品封闭厢式货车的研制、生产和改装,实现环保运输。要将确定的非法超限超载运输集中区域的重要路口及责任人、治超站点、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和流动稽查队负责人的名单,本地货物源头单位及负责人名单于2007年12月19日前在媒体上公布。

第五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在2007年12月18日前对公告的货运源头站点及大型和重要的货运源头单位实行运政人员派驻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一般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巡查管理。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对违反规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企业或货运站经营者,每次处以1万元罚款;超过3台次以上的,每次处以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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