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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解读。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将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需报批,未经政府批准不得开展,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1次。

平等:不得限制外来企业、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条例(草案)》规定,要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依法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来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来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信用:建立信用信息档案,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条例(草案)》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构建统一的信用服务平台,收集市场主体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贷款、担保、合同履行等与信用状况有关的交易记录,以及与信用状况有关的企业环境保护信息、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信息等所有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档案,依法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审批。企业设立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条例(草案)》规定,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登记需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名称核准需当日办结。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此外,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或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维护政府诚信,明确专业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营商环境建设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调、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制度和具体措施,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通过制度创新,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地位,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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