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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

【发布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9〕116号【发布日期】

2009-09-04【生效日期】

2009-09-0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9〕1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建立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和部署,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位置、界线、范围、用途、面积,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顺利推进。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任务


(未完,全文共2008字,当前显示53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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