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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重点,依法整治,逐步实现危化品安全管理法治秩序;进一步落实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项监管措施;强化危化品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大伤亡事故,有效预防和减少一般危化品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专项整治的范围为全区各类危化品从业单位,对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整顿,重点是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资质要求的危化品从业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化品从业单位;非法从事危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危化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整治的主要任务

(一)强化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和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五个整顿、两个关闭”工作的通知》(苏安办[2004]14号)要求,我区继续深入开展危化品从业单位“五个整顿、两个关闭”工作。要以生产规模较小、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的企业和甲类火灾爆炸危险的企业为主要整治对象,集中开展对未经安全审查批准、安全评价和规范设计而擅自更改生产工艺路线或工艺路线不成熟、擅自科研试制或扩大生产新产品、擅自开工建设危化品生产项目、无危化品生产许可证(质监局核发)进行生产等行为,以及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情况的专项整治。各镇、街道、园区办要以危化品易燃易爆场所、加油(加气)站和危化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为重点,排查和整改隐患,对非法从事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活动及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化品从业单位,要立即上报区安监区按照“五个整顿、两个关闭”的要求予以关闭,确保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的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2、强化危化品运输环节的执法检查。公安、交通、海事、安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道路和水路危化品运输的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危化品运输车辆证照和人员资质证件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度,对不具备资质或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3、加强危化品废弃处置环节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与安监、公安部门协调配合,制定办法,采取措施,切实做好废弃危化品的处置工作,防止废弃危化品的流失和不规范处置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危化品从业单位所有过期、失效的危化品和危化品包装物必须送交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特别要把转产、停产、停业、搬迁或解散的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监督其剩余和废弃的危化品落实利用或处置单位,落实处置经费,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利用或处置完毕。对发现的丢弃危化品实行行政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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