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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暂行办法
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制度(试行)
2011-06-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省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省委《关于贯彻的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代表联系党员群众,是指省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在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群众中确定若干联系对象,并开展经常性联系活动。
第三条代表联系党员群众是履行代表职责,促进党内事务管理民主化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对选举人负责、增强代表性的具体措施。
第二章
联系对象的确定
第四条
代表的联系对象一般为所在选举单位的普通党员和群众。每名代表至少联系5名党员群众,其中至少有1名群众。有条件的党员领导干部代表还应注意联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
第五条
代表选举产生并确认资格有效后,应尽快确定联系对象,报所在选举单位汇总,并由各选举单位报省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未完,全文共1429字,当前显示41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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