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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再思考

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权,是人民群众通过自己的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具体体现,在人大的各项职权中,决定权处于核心地位,是行使其它职权的前提和基础。抓住了决定权,就抓住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环节,就能更好地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增强权力机关的权威。然而,在新形势下县级人大如何正确、有效地行使决定权,还有许多问题有待探讨,笔者拟就此谈几点体会。

县级人大行使决定权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

县级国家权力机关与同级党委、政府、两院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都有决定权。但是,由于权力机关与同级党委、政府、两院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所作的决定在内容和适用范围等方面也就不同。首先,权力机关的决定权具有法定性,就是宪法、地方组织法所规定的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一种区别于政党和其它群团组织的权力特性。其次,权力机关的决定权是行使国家权力,涉及的内容是

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而县级地方行政机关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为完成某项行政任务,调整某项行政关系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同级党委的决定权经常以它的正确内容在社会各个方面产生重大的影响,但要使其具备法定的强制力,必须经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才能上升为地方的国家意志。第三,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权适用范围极其广泛,它一旦作出了决定,其它国家机关、本行政区域内的党组织、全体人民、包括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从而充分体现了它的人民性和权威性。由此可见,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权,在性质、地位、内容和范围上都是其它国家机关的决定所不可取代的。

县级人大行使决定权必须坚持正确的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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