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人防办:
《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细则》已经吉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消防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二oo三年八月一日
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吉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或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细则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统一指导的原则。
第六条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全省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划分: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有关部门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
(三)公用或者单位(或个人)的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隶属单位(或个人)负责;
(四)平时已开发利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防护设备设施,主要风、水、电、暖、通信和消防系统,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其余设备设施如装修、照明等,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逐级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第九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行下列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情况,规定领导成员、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的维护管理工作岗位及其相应的责任,明确维修保养任务和内容。
(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的工程,规定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的次数、时间和内容,并列入单位和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见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两年全面检查一次,平时对重点工程进行适当抽查,各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全面检查1次,并认真填写《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表》(见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自动消防设施必须每年检测一次,发现问题立即维修更换,维修更换期间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三)消防管理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组织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和不断完善火灾应急预案和灭火方案并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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