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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大全5篇]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
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对国务院决定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国土资源部决定:
一、对一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第三条修改为:“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主管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倾倒许可证应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
第十六条修改为。“检验工作由海区主管部门委托检验机构依照有关评价规范开展。”
二、废止三部规章
废止《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5号)。
废止《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废止《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令第4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0年9月25日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一切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的活动。
本办法还适用于《条例》第三条
二、
三、四款所规定的行为和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主管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第四条为防止或减轻海洋倾废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及其他物质应视其毒性进行必要的预处理。
第五条废弃物依据其性质可分为
一、
二、三类废弃物。一类废弃物是指列入《条例》附件一的物质,该类废弃物禁止向海洋倾倒。除非在陆地处置会严重危及人类健康,而海洋倾倒是防止威胁的唯一办法时可以例外。
二类废弃物是指列入《条例》附件二的物质和附件一第
一、三款属“痕量沾污”或能够“迅速无害化”的物质。
三类废弃物是指未列入《条例》附件
一、附件二的低毒、无害的物质和附件二第一款,其含量小于“显著量”的物质。
第六条未列入《条例》附件
一、附件二的物质,在不能肯定其海上倾倒是无害时,须事先进行评价,确定该物质类别。
第七条海洋倾倒区分为
一、
二、三类倾倒区,试验倾倒区和临时倾倒区。
一、
二、三类倾倒区是为处置
一、
二、三类废弃物而相应确定的,其中一类倾倒区是为紧急处置一类废弃物而确定的。
试验倾倒区是为倾倒试验而确定的(使用期不超过两年)。临时倾倒区是因工程需要等特殊原因而划定的一次性专用倾倒区。
第八条一类、二类倾倒区由国家海洋局组织选划。三类倾倒区、试验倾倒区、临时倾倒区由海区主管部门组织选划。
第九条
一、
二、三类倾倒区经商有关部门后,由国家海洋局报国务院批准,国家海洋局公布。
试验倾倒区由海区主管部门(分局级)商海区有关单位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查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试验倾倒区经试验可行,商有关部门后,再报国务院批准为正式倾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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