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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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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信

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于二00四年七月七日经院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院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交办案件督办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院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工作实行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实事求是,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本院纪检监察机构(包括人民法院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受理下列对本院工作人员及下级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利用职权办理人情案、关系案;

(十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前条所列之外的其他申诉、申请再审、投诉、控告由本院立案庭统一受理。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必须报主管副院长批准。

第五条本院纪检监察机构对信访举报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六条本院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下级法院纪检监察机构的信访举报工作。

第七条本院纪检监察机构应加强调查研究,定期分析信访举报工作的情况、特点及其规律,并提出工作建议。


(未完,全文共2719字,当前显示88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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