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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会员三类人员。那么,除上述三类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集中表现在“身份说”与“公务说”之争。笔者就此问题结合具体实例谈点个人浅见。一、行政执法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有限,加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实践中……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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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防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刑法【中图分类号】d924.36;r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297(20xx)01—0052—05第六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量刑量刑,是人民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是否立即执行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因此,量刑必须有严谨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以保证合法、正确地将刑罚运用到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各异的具体案件中去。《刑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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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务时,其所造成的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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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会员三类人员。那么,除上述三类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集中表现在“身份说”与“公务说”之争。笔者就此问题结合具体实例谈点个人浅见。一、行政执法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有限,加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实践中……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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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会员三类人员。那么,除上述三类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集中表现在“身份说”与“公务说”之争。笔者就此问题结合具体实例谈点个人浅见。一、行政执法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有限,加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实践中……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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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由否认其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上述人员也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侵害对象,当他们参与到具体的公务活动中受到暴力、威胁的方法侵害,对于侵害人可以追究其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四、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的侵害对象,关键是看其是否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对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从该委员会成员的外在身份来判断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应从该委员会成员是否依法从事公务这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出发来判断。即如果从事的仅是本集体组织的事务,就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果其受行政机关委托,代替行政机关从事一定的行政管理事务,在这种情形下,其实际是在依法受委托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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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会员三类人员。那么,除上述三类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集中表现在身份说与公务说之争。笔者就此问题结合具体实例谈点个人浅见。一、行政执法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有限,加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实践中普遍存在这样两种情况……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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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义务,有可能涉嫌妨害司法罪。实践中妨害司法罪主要体现在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组织越狱罪、暴动赵劫狱罪和聚众持械劫狱罪。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1、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8月29日《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这里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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