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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卫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看守所条例》,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制定了《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卫生部。公安部(印)卫生部(印)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看守所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一、机构设置标准(一)看守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与监所规模相适宜、与实际工作需要相……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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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心电图机洗胃器电动吸引器呼吸球囊妇科检查床冲洗车气管插管万能手术床必要的手术器械显微镜离心机X光机电冰箱药品柜恒温培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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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第一部分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一、综合医院(一)一级综合医院(二)二级综合医院二、中医医院(一)一级中医医院(二)二级中医医院三、中西医结合医院(一)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四、专科医院(一)口腔医院(二)康复医院(三)医疗美容医院(四)耳鼻咽喉科医院(五)骨科医院(六)心血管病医院录目(七)皮肤病医院(八)肿瘤医院(九)精神病医院(十)中医专科医院第二部分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一、综合门诊部二、中医门诊部三、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四、专科门诊部(一)普通专科门诊部(二)口腔门诊部(三)医疗美容门诊部(四)耳鼻咽喉专科门诊部(五)中医专科门诊部第三部分诊所、医务室设置基本标准一、普通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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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2)所在地区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其它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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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须知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设设计平面图。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选址的依据;(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四)占地和建筑面积。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三)所在地区人群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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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需要中心卫生院盖章)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11、……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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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医学美容活动的各级各类民营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以及卫生所(室)等。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营医疗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第四条民营医疗机构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第五条民营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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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高级职业技能培训资格)审批许可项目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高级职业技能培训资格)审批许可项目编号:许可项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许可总时限:三个月(包括专家评审时间)特别说明:本许可项目采取集中申请、集中评审、集中审批的方式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可查询公示栏)许可程序:一、申请(一)申请需提交的材料1、签有区、县劳动保障局推荐意见的审批表(一式三份);2、申办报告。申办报告应说明办学目的及可行性分析;3、拟办民办培训机构的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1)名称、校址;(2)办学宗旨、办学……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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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托儿所、亲子园、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指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社会招收6岁以下婴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教育机构。第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必须建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学前教育机构。第四条设置学前教育机构须配备负责人(园长),负责人(园长)任职条件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专业(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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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附件1: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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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8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委、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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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第一条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须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投资办学,须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可合法独立使用的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自有培训场所的,应具有相应产权;租赁或借用培训场所的,应有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教学场地应达3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教……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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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黄奇帆2014年7月8日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活动,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及其教育培训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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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省、安庆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申请设置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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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中等及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教发[2008]31号各区教育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中等及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武汉市中等及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局发展规划处。武汉市中等及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和教育审批机关的管理行为,维护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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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北京市实施办法》,完善民办学校设置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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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民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市物价局联合制定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市物价局2013年11月8日抄送。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物价局,泉州市政府办公室。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2013年11月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引导和规范管理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维护民办非学历教育……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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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文化教育类的培训、进修、专修等形式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设置教育机构,须经国家行政许可。……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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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泉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民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市物价局联合制定了《泉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市物价局2013年11月8日抄送。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物价局,泉州市政府办公室。泉州市教育局办……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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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中等及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教发[2008]31号各区教育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中等及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武汉市中等及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局发展规划处。武汉市中等及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和教育审批机关的管理行为,维护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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