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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2007年6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我部制定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七年六……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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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0-03-17【生效日期】2010-03-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民政部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档案局:为了加强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了《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二○一○年三月十七日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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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解读一、哪些对象可以申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具有苏州市当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二、哪些情形可认为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即城乡居民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满60周岁);(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均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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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民政部【发布文号】民发〔2016〕178号【发布日期】2016-10-10【生效日期】2016-10-1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民政部民发〔2016〕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制定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民政部2016年10月10日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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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发〔2016〕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制定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民政部2016年10月10日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救尽救,应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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