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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89)财文455号(1989年7月1日起施行)【文件号】(89)财文455号【颁布部门】财政部/民政部【颁布日期】1989年08月09日【实施日期】1989年07月01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加发南京市、成都市财政局、民政局:为统一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评残政策,进一步做好这些人员的伤残评定和抚恤工作,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各地区、各部门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均可按本通知给予评残和抚恤。二、评残条件。参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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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10〕84号上海市民政局:你局《关于“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如何认定的请示》(沪民优发〔2010〕1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卫生部门意见,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机构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的规定精神,由设区的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辖市由区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或组成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是否属于“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情形进行认定。如申请人或基层民政部门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由省级人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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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民政部【发布文号】民办函〔2010〕84号【发布日期】2010-04-19【生效日期】2010-04-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民政部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10〕84号)上海市民政局:你局《关于“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如何认定的请示》(沪民优发〔2010〕1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卫生部门意见,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机构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的规定精神,由设区的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辖市由区县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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