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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城乡集市贸易,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它有促进农副业生产发展,活跃城乡经济,便利群众生活,补充国营商业不足的积极作用。第二条城乡集市贸易的管理,应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坚持“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国家通过行政管理和国营经济的主导作用,把城乡集市贸易管好搞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第三条城乡集市贸易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有关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相互配合,共同搞好城乡集市。为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管好集市,当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在需要设立基层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城乡集市,由集市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乡人民政府有关负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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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监督管理,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三条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动物肉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和防疫监督工作由畜牧部门负责。各类专业街头食品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举办者负责。第四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必须保持环境卫生。新建、扩建、改建的市场须经规划、城管部门审批,并应符合卫生要求,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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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城乡集市贸易,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它有促进农副业生产发展,活跃城乡经济,便利群众生活,补充国营商业不足的积极作用。第二条城乡集市贸易的管理,应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坚持“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国家通过行政管理和国营经济的主导作用,把城乡集市贸易管好搞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第三条城乡集市贸易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有关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互相配合,共同搞好城乡集市。为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管好集市,当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在需要设立基层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城乡集市,由集市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乡人民政府有关负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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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城乡集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设立集市的登记;对集市举办者进行管理、监督;对集市场地和上市的食品进行日常卫生检查;组织集市食品卫生检查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查验集市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有关营业证照;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集市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主要职责是: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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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活管好城乡集市贸易,扩大商品流通,促进商品生产,活跃城乡经济,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乡集市贸易(以下简称集市),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集市应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国家通过行政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集市经济秩序。国营商业要运用经济手段,开展购销活动,调节商品供求,平抑集市物价,发挥主导作用。第三条集市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集市的物价、税务、卫生、治安等管理工作,由各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协同进行。区、县应建立集市管理委员会,由分管的区、县长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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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城乡集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设立集市的登记;对集市举办者进行管理、监督;对集市场地和上市的食品进行日常卫生检查;组织集市食品卫生检查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查验集市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有关营业证照;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集市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主要职责是: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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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活管好城乡集市贸易,扩大商品流通,促进商品生产,活跃城乡经济,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乡集市贸易(以下简称集市),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集市应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国家通过行政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集市经济秩序。国营商业要运用经济手段,开展购销活动,调节商品供求,平抑集市物价,发挥主导作用。第三条集市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集市的物价、税务、卫生、治安等管理工作,由各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协同进行。区、县应建立集市管理委员会,由分管的区、县长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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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城乡集市贸易,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它有促进农副业生产发展,活跃城乡经济,便利群众生活,补充国营商业不足的积极作用。第二条城乡集市贸易的管理,应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坚持“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国家通过行政管理和国营经济的主导作用,把城乡集市贸易管好搞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第三条城乡集市贸易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有关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互相配合,共同搞好城乡集市,为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管好集市,当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在需要设立基层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城乡集市,由集市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乡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主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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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建设,发展城乡集市贸易,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商品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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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1994年6月2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集市贸易,维护集市贸易秩序,搞活商品流通,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集市贸易是指以农民、农民合作经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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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贸市场建设第三章集贸市场交易第四章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6年6月29日)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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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1994年6月2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集市贸易,维护集市贸易秩序,搞活商品流通,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集市贸易是指以农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城乡个体工商户、集体经济组织……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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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摘录)1996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集贸市场交易第十三条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进入集贸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应领取证照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并亮证照经营。第十四条凡是国家放开经营的商品均可上市,不受品种、数量、行政区域的限制。第十五条依法允许交易的旧机动车船、旧农机具等旧机械设备,凭有关牌证在指定场所交易。第十六条集市贸易应在规定的场所进行,不得场外交易。第十七条禁止下列物品上市:(一)走私物品:(二)伪劣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以及过期失效的商品;(三)炸药、雷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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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6年6月29日)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城乡集市贸易……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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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集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有固定场所、设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集贸市场。集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集贸市场经营活动应当遵循文明、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平等竞争。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集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集贸市场发展建设规划、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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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对全省城乡集市贸易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的细则。第二条城乡集市贸易,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它有促进生产发展,活跃城乡经济,便利群众生活,补充国营商业不足的积极作用。第三条城乡集市贸易的管理,应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坚持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国家通过行政管理、国营经济的主导作用和对群众的思想教育,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活动,把城乡集市贸易搞活管好。第四条城乡集市贸易行政管理和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物价、税务、银行、交通、文化、卫生、邮电、城建、畜牧、计量等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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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城乡集市贸易,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它有促进农副业生产发展,活跃城乡经济,便利群众生活,补充国营商业不足的积极作用。第二条城乡集市贸易的管理,应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坚持“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国家通过行政管理和国营经济的主导作用,把城乡集市贸易管好搞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第三条城乡集市贸易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有关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相互配合,共同搞好城乡集市。为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管好集市,当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在需要设立基层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城乡集市,由集市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乡人民政府有关负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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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城乡集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设立集市的登记;对集市举办者进行管理、监督;对集市场地和上市的食品进行日常卫生检查;组织集市食品卫生检查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查验集市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有关营业证照;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集市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主要职责是: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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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活管好城乡集市贸易,扩大商品流通,促进商品生产,活跃城乡经济,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乡集市贸易(以下简称集市),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集市应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国家通过行政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集市经济秩序。国营商业要运用经济手段,开展购销活动,调节商品供求,平抑集市物价,发挥主导作用。第三条集市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集市的物价、税务、卫生、治安等管理工作,由各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协同进行。区、县应建立集市管理委员会,由分管的区、县长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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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活管好城乡集市贸易,扩大商品流通,促进商品生产,活跃城乡经济,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乡集市贸易(以下简称集市),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集市应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国家通过行政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集市经济秩序。国营商业要运用经济手段,开展购销活动,调节商品供求,平抑集市物价,发挥主导作用。第三条集市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集市的物价、税务、卫生、治安等管理工作,由各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协同进行。区、县应建立集市管理委员会,由分管的区、县长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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