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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学习刘金国副部长关于警用车辆专项治理的电视电话会议,我队专门召开了学习会议,通过学习刘金国同志的讲话,确立了工作思想,将坚决做到:车辆严禁外借驾驶,严禁费警务人员驾驶。遵守交通法规。不使用“问题车辆”,不使用无牌无证或报废车辆。严禁非执行紧急公务超速行驶。严禁酒后驾车。自觉遵守警用车辆管理规定,做到有问题的车坚决不开,不该停的地方坚决不停,不该用的车坚决不用。做到了规范警用车辆管理,杜绝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一、整治工作目标通过此次内部整肃风纪的重要行动,切实解决全市消防部队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整肃警风警纪,推动《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五条禁令”、“三条铁规”等制度要求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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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加强警用车辆管理使用,确保警用车辆正常运行,促进公安业务建设,特制定以下八条措施。一、县局所有单位车辆实行固定驾驶员专人驾驶。局机关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每年签订一次安全管理责任书,其它业务单位安全责任书由驾驶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签订。从20xx年11月1日起,所有驾驶员必须持警车准驾证上岗,凡未领取警车准驾证的,一律不得驾驶警车,若发现驾驶警车现象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责任。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非警人员和无照人员驾驶,凡发现一次,属聘用的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处理。若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负。县局和车辆使用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二、公务派车。各单位……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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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加强警用车辆管理使用,确保警用车辆正常运行,促进公安业务建设,特制定以下八条措施。一、县局所有单位车辆实行固定驾驶员专人驾驶。局机关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每年签订一次安全管理责任书,其它业务单位安全责任书由驾驶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签订。从xx年11月1日起,所有驾驶员必须持警车准驾证上岗,凡未领取警车准驾证的,一律不得驾驶警车,若发现驾驶警车现象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责任。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非警人员和无照人员驾驶,凡发现一次,属聘用的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处理。若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负。县局和车辆使用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二、公务派车。各单位均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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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加强警用车辆管理使用,确保警用车辆正常运行,促进公安业务建设,特制定以下八条措施。一、县局所有单位车辆实行固定驾驶员专人驾驶。局机关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每年签订一次安全管理责任书,其它业务单位安全责任书由驾驶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签订。从2010年11月1日起,所有驾驶员必须持警车准驾证上岗,凡未领取警车准驾证的,一律不得驾驶警车,若发现驾驶警车现象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责任。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非警人员和无照人员驾驶,凡发现一次,属聘用的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处理。若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负。县局和车辆使用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二、公务派车。各单位……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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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学习刘金国副部长关于警用车辆专项治理的电视电话会议,我队专门召开了学习会议,通过学习刘金国同志的讲话,确立了工作思想,将坚决做到:车辆严禁外借驾驶,严禁费警务人员驾驶。遵守交通法规。不使用“问题车辆”,不使用无牌无证或报废车辆。严禁非执行紧急公务超速行驶。严禁酒后驾车。自觉遵守警用车辆管理规定,做到有问题的车坚决不开,不该停的地方坚决不停,不该用的车坚决不用。做到了规范警用车辆管理,杜绝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一、整治工作目标通过此次内部整肃风纪的重要行动,切实解决全市消防部队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整肃警风警纪,推动《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五条禁令”、“三条铁规”等制度要求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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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警用车辆使用的管理,安全、高效地发挥警用车辆的作用,更好地服务司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89号)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求,结合我局车辆管理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司法行政警用车辆(汽车、摩托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司法行政警用车辆的使用范围1.司法行政警用车辆只能作为司法行政公务用车,严禁私自动用警车参与和司法行政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使用警车从事营利性运输;不得租借、转借、承包警用车辆或将号牌租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及个人使用。一旦租借、转借给其他单位使用,出现违反警车管理规定或安全事故,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由出借单位承担全部责任。2.……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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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警用车辆使用的管理,安全、高效地发挥警用车辆的作用,更好地服务司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89号)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求,结合我局车辆管理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司法行政警用车辆(汽车、摩托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司法行政警用车辆的使用范围1.司法行政警用车辆只能作为司法行政公务用车,严禁私自动用警车参与和司法行政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使用警车从事营利性运输;不得租借、转借、承包警用车辆或将号牌租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及个人使用。一旦租借、转借给其他单位使用,出现违反警车管理规定或安全事故,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由出借单位承担全部责任。2.……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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