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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降低信息披露成本,现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准则》修订如下:一、第二条“应按照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公开披露。”修改为“应按照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摘要,并按规定披露。”“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编制配股说明书,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应编制增发招股意向书及增发招股说明书。”修改为“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编制配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向社会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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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于2006年9月14日经科学技术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徐冠华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以下称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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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3月30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二、第十条修改为: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一)生育生活津贴;(二)生育医疗费补贴。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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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8月2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黄兴国二○○八年九月四日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办法。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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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关怀关爱”专项行动的通知各乡镇计生办: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进一步推动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开展,结合流动人口大量返乡探亲的有利时机,认真开展以“关怀关爱流动人口,打造和谐寄生环境“为主题的专项活动,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抓好落实。充分利用春节期间流动人口集中返乡的有利时机,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关怀关爱”专项行动。强化宣传,营造“关怀关爱”流动人口(农民工)的舆论氛围。一是将民风民俗与人口湖计划生育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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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发[201*]11号中共冬塔乡委员会冬塔乡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讲文明道德、讲政策法规、讲环境卫生;学技能、学法律、学雷锋;帮提供信息、帮衔接项目、帮辅导技术;联系经济发展户、联系特殊困难户、联系经常信访户”活动的意见各村支部、村委会、乡直部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干部作风建设的系列要求,进一步改进干部作风,全面创新社会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效能,确保“再创冬塔辉煌、建设幸福家园”的主题目标顺利实现。经乡党委、政府集体研究,现就在全乡范围内开展“讲文明道德、讲政策法规、讲环境卫生;学技能、学法律、学雷锋;帮提供信息、帮衔接项目、帮辅导技术;联系经济发展户、联系特殊困难户、联系经常……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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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市函[201*]530号201*年7月11号发布)【发布单位】建设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发布文号】建办市函[201*]530号【发布日期】201*-07-11【生效日期】201*-07-1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建设部建设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推进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1*]5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城市建委(建设厅、建设局)、司法厅(局)、建筑业协会、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现将《中……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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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是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缓解技能人才短缺的结构性矛盾、提高就业质量的根本举措,是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制造强国建设、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经济迈上中高端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三五”规划纲要相关要求,现就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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