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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二○○三年十月十日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轻轨高架部分)。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省、自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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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0月14日经第十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部长俞正声1999年10月1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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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2011-03-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第四条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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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城字第330号【发布日期】1994-05-20【生效日期】1994-05-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1994年5月20日建城字第330号文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行业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和养护工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实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促进城市排水事业发展、控制城市水污染、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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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令第15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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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识》(国发(1998)23号),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1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湖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e的管理,均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部位是……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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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房[2000]22号苏财基[2000]3号各省辖市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其原因根据省人民政府第141号令《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住宅建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若干意见》(苏政发[1998]74号)、《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为推进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保证住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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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住宅区物业维修保障机制,维护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长沙市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合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公有出售住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筹集、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建筑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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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往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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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住房[1998]213号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我们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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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建城[2005]220号【发布日期】2005-12-06【生效日期】2005-12-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建设部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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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电监会【发布文号】发改产业[2006]699号【发布日期】2006-04-21【生效日期】2006-04-2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电监会关于加快电石行业结构调整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6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工业局)、国土资源厅(局)、质检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银监局、电监会派出机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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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6-07-11【生效日期】2006-07-1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新华网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今年以来,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也比较活跃。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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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7年3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国土资源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监察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为贯彻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7]2号)的要求,研究制订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就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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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文号】发改能源[2006]1039号【发布日期】2006-06-12【生效日期】2006-06-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煤炭局(行业办)、国土资源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厅(建委、建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大中型煤矿建设,保障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要,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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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管理(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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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4年度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核定结果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35号《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各地上报申请甲级规划资质换证的单位进行了核定审查,现将结果予以公布。特此公告。附件:2014年度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核定结果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6月10日大家看一下,277家核定通过,32家限期整改。2014年度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核定结果一、通过核定的单位1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3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4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5城市科学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6北京中社科城市与环境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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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了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简称建设工程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审核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审核办理程序,方便和服务企业,现将建设工程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后涉及资质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列类型建设工程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1.企业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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