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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一月五日济南市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适应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实施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要紧紧围绕城市建设,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原则和投融资体制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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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09〕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十一月四日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物业管理活动,保障安置房维护管理需要,提高安置房住户居住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棚户区改造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过程中向被拆迁居民提供的回迁和异地安置住房。第三条安置房物业管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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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济南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安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第四条农村公共供水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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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机动车辆提供服务的车辆停放场所。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济南高新区)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四条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以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五条建立由市城乡建设、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城管(城管执法)、环保、人防、住房保障管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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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号:济政办发〔2011〕39号文件生效日期:2012-2-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机动车辆提供服务的车辆停放场所。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济南高新区)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四条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以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五条建立由市城乡建设、……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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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称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第三条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第四条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三类。第五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注册地在深圳的企业法人;(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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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6〕34号)及《关于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有关奖励的实施意见》(穗财经〔2009〕63号)精神,借鉴其它地方成功经验,加快发展广州开发区总部经济,优化区域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带动更多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扩大本区的经济总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从而进一步增强本区的竞争力和辐射力,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在本区设立总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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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号),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称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第三条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第四条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三类。第五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注册地在深圳的企业法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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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年10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增强深圳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的服务功能,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第三条市政府成立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有关总部企业发展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第四条在本市新注册且经营不满一年,符合下列条件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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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深府〔2012〕1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增强深圳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的服务功能,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第三条市政府成立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有关总部企业发展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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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称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第三条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第四条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三类。第五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注册地在深圳的企业法人;(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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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6〕34号)及《关于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有关奖励的实施意见》(穗财经〔2009〕63号)精神,借鉴其它地方成功经验,加快发展广州开发区总部经济,优化区域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带动更多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扩大本区的经济总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从而进一步增强本区的竞争力和辐射力,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在本区设立总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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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号),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称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第三条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第四条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三类。第五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注册地在深圳的企业法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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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深府〔2012〕1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增强深圳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的服务功能,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第三条市政府成立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有关总部企业发展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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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年10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增强深圳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的服务功能,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第三条市政府成立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有关总部企业发展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第四条在本市新注册且经营不满一年,符合下列条件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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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902【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日期】1990-09-10【生效日期】1990-09-1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市鼓励外商投资浦东新区的若干规定(一九九○年九月十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资,加快上海浦东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发、开放浦东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新区举办下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给予优惠:(一)兴办生产性企业,特别……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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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408【发布文号】同政发[1991]53号【发布日期】1991-07-02【生效日期】1991-07-0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大同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市政府常务会议1991年7月2日通过同政发〔1991〕53号)第一条第一条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际经济合作,鼓励外商在本市投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凡外商以外汇、设备、技术和专利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适用本规定。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本市的各种形式的投资,也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条外商在本市兴办的企业,除享受国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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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705【发布文号】宁政[1997]195号【发布日期】1997-10-20【生效日期】1997-10-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西宁市鼓励引导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1997年10月20日宁政〔1997〕195号)一、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更好的抓住国家战略重点逐步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历史机遇,吸引外商投资,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加快西宁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家和青海省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西宁市内陆开放城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和华侨在西宁市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同时适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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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贯彻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部署,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9号),市政府将原《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重府发〔1997〕15号)、《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渝府发〔1998〕43号)及《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农业领域的若干优惠政策》(渝府发〔1997〕77号)汇集整理、修订,同时增加了上述文件出台后国家有关新政策,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新政策,制定了《》,并经2001年2月19日市政府第四十四次市长办公会审议原则通过。该规定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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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领域(一)外商(含港、澳、台商,下同)及其在中国的投资企业在本市投资和经营,不受行业、控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和年限限制,但国家另有规定除外。鼓励外商在本市投资农业、水利、生态、交通、能源、市政、环保、矿产、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高新技术和传统企业改造项目,以及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二、审批(二)外商独资和外商与非国有经济合资合作以及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且不需政府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对环境不造成破坏的鼓励类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申报备案制;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并符合前述条件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不……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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