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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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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1997年12月15日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管理,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向外单位转移危险废物,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危险废物转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的委托负责“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应持本单位介绍信,向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领取“报告单”。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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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定及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落实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通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转移计划和电子转移联单。2、危险废物转移规定和要求⑴、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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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对我省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第三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全省执行联单制度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各设区城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联单制度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须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二)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资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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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9.06.22【实施日期】1999.10.01【失效日期】【法规分类】部门规章【内容分类】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颁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容】《》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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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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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议讨论通过,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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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定及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落实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通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转移计划和电子转移联单。2、危险废物转移规定和要求⑴、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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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对我省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第三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全省执行联单制度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各设区城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联单制度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须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二)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资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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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9.06.22【实施日期】1999.10.01【失效日期】【法规分类】部门规章【内容分类】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颁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容】《》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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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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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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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议讨论通过,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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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定及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落实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通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转移计划和电子转移联单。2、危险废物转移规定和要求⑴、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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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对我省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第三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全省执行联单制度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各设区城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联单制度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须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二)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资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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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9.06.22【实施日期】1999.10.01【失效日期】【法规分类】部门规章【内容分类】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颁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容】《》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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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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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对我省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第三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全省执行联单制度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各设区城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联单制度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须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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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颁布日期】1999.06.22【实施日期】1999.10.01【失效日期】【法规分类】部门规章【内容分类】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颁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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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落实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通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转移计划和电子转移联单。2、危险废物转移规定和要求⑴、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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