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街的劳动用工治理次序,坚持健全监督治理长效机制,切实保证广大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在全街范围内开展创立“无童工社区”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制止运用童工规则》、《未成年工非凡维护规则》等律例为根据,本着具体清查、预防为主、综合整治的工作方针,经过深化开展打击运用童工行为的各项办法,着力处理突出问题,发动全社会的力量一起参加创立活动,稳固前期打击运用童工、综合整治生产运营和用工次序专项行动的效果,切实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二、创立范围和工作目的(一)创立范围。在全街范围内具体开展创立“无童工社区”工作(以下简称创立工作),创立工作以社区为基本单位,依照……查看全文>>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童工获得相应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9号)等规定,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二、非法用工单位职工或者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发生事故伤亡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救治。非法用工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或童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查看全文>>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童工获得相应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9号)等规定,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二、非法用工单位职工或者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发生事故伤亡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救治。非法用工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或童工发……查看全文>>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省政府第243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实施办法》,维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实施办法》是我省调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间劳动行政管理秩序的一部重要政府规章,对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明确有关政府部门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实施办法》的重要性,结合当地实……查看全文>>
××市开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文件的通知》(×劳社〔200×〕××号)、《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自查活动文件的通知》(×劳社函[200×]××号)文件的通知要求,结合临沧实际,从200×年×月×日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自检查活动,通过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和密切配合,较好地完成了检查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查看全文>>
为了进一步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少年合法权益。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小煤窑、小砖窑、小矿山、小餐馆、小作坊、煤炭经营场所为重点的禁止非法使用童工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明确工作重点此次专项行动的主要对象是:主要对象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主要内容是: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使用童工,重点检查用工单位以下情况:1有无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2有无非法使用童工的情况;3有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4有无非法拘禁、强迫劳动的情况;5有无非法使用智障人员的情况;6有无安全……查看全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文件的通知》(×劳社〔×〕××号)、《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自查活动文件的通知》(×劳社函×××号)文件的通知要求,结合临沧实际,从×年×月×日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自检查活动,通过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和密切配合,较好地完成了检查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维护了未成年人和少年儿童的合……查看全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文件的通知》(×劳社〔×〕××号)、《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自查活动文件的通知》(×劳社函×××号)文件的通知要求,结合临沧实际,从×年×月×日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自检查活动,通过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和密切配合,较好地完成了检查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维护了未成年人和少年儿童的合……查看全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文件的通知》(×劳社〔×〕××号)、《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自查活动文件的通知》(×劳社函×××号)文件的通知要求,结合临沧实际,从×年×月×日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自检查活动,通过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和密切配合,较好地完成了检查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维护了未成年人和少年儿童的合……查看全文>>
一、明确工作重点此次专项行动的主要对象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主要内容是: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使用童工,重点检查用工单位以下情况:1有无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2有无非法使用童工的情况;3有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4有无非法拘禁、强迫劳动的情况;5有无非法使用智障人员的情况;6有无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隐患等情况。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非法使用童工情况的摸底排查工作和童工的安置工作。检查过程中,要对全市所有用工单位进行排查,并登记造册,做到不漏一户、不掉一项、不留死角。各乡镇办……查看全文>>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非法使用童工专项行动的通知》(政办电208号)和全省打击非法使用童工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使用童工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打击非法使用童工重要性的认识禁止使用童工,既是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权、生命权和发展权的客观要求,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具体体现。近年来,为切实保障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我县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有关规定,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有少数经营者置法律于不顾,违法使用童工,……查看全文>>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近年来,全市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有关规定,多次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仍有部分经营者置法律于不顾,违法使用童工,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侵害了少年儿童的基本权益。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组织劳动、工商、公安、国土、安监、卫生、监察、民政、工会等部门,立即开展打击非法使用童工专项行动,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和劳动用工秩序,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公民合法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查看全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文件的通知》(×劳社〔200×〕××号)、《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自查活动文件的通知》(×劳社函[200×]××号)文件的通知要求,结合临沧实际,从200×年×月×日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自检查活动,通过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和密切配合,较好地完成了检查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维护了……查看全文>>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近年来,全市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有关规定,多次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仍有部分经营者置法律于不顾,违法使用童工,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侵害了少年儿童的基本权益。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组织劳动、工商、公安、国土、安监、卫生、监察、民政、工会等部门,立即开展打击非法使用童工专项行动,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和劳动用工秩序,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公民合法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查看全文>>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童工获得相应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9号)等规定,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二、非法用工单位职工或者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发生事故伤亡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救治。非法用工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或童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查看全文>>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童工获得相应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9号)等规定,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二、非法用工单位职工或者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发生事故伤亡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救治。非法用工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或童工发……查看全文>>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省政府第243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实施办法》,维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实施办法》是我省调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间劳动行政管理秩序的一部重要政府规章,对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明确有关政府部门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实施办法》的重要性,结合当地实……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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