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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引发的思考内容摘要本文首先阐述了集体土地的分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概念,流转的条件及程序,非法流转的后果,及目前国家对集体土地流转的政策规定。其次分别介绍了小产权房,宅基地转让,以租代征等集体土地的热点问题并进行了剖析。最后鉴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将土地利益归还给农民,建议将集体土地合并到国有土地,彻底解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问题。关键词一元化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小产权房宅基地转让以租代征二元结构我国宪法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作了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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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建设模式思考作者:龚伟为了解决广大中、低收入阶层对住房的需求,中央要求各地方政府在近几年内加大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投资。一方面,由于受集体土地不能进行商品房开发的限制,导致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得不到有效利用;另一方面,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城市国有土地储备已所剩无几。因此,当前土地供应不足已经成为阻碍保障房建设的“瓶颈”,为破解该“瓶颈”难题,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保障房建设已迫在眉睫。由于集体土地的法律性质所限,利用集体土地建设保障房,尚存一些法律盲区有待规范。笔者认为,必须从全面认识保障房项目和集体土地的性质入手。一、利用集体土地建设保障房的背景众所周知,根据土地所有权人的不同,我国的土地可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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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广东省颁布《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开始实施三旧改造试点工程,并在集体建设用地产权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然而在实际改造过程中,某些地方对于集建地不论其具体用途一律征为国有,并纳入土地储备系统,集中管理,统一供地。这不仅使集体土地自由流转受到阻碍,也使农户的利益受到侵害。文章主要针对这一问题提出集建地应保留集体性质,实行土地流转和自行改造相结合的政策。2009年广东省开始实施三旧改造试点工程,同年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作为"三旧"改造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意见》不仅是"三旧"改造工作的法律依据,……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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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已于1996年9月26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执行。部长徐有芳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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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的登记。第三条林权登记主要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在登记管理工作中还会产生其它登记,如更正登记、补发登记、预告登记等。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林权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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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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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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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云南省森林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林业局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第五条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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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9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俞正声二○○一年八月十五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一、第十七条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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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来源:作者:日期:2010-01-23我来说两句(0条)复制链接字号:小中大推荐栏目:房产纠纷法规房产纠纷文书房产纠纷常识房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法律咨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房产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产交易安全,维护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第三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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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洛阳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11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郭洪昌2008年2月2日洛阳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房屋所有权产生的抵押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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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了申请人申报不实。对于申请人所作的不实的申报,《房屋登记办法)没有规定登记机关可以自行作出决定,注销其申领的房屋权属证书。虽然《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了“申请人应当对中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不实的申报时有出现,其中有一些登记机构在审查中难以发现(如公证书是当事人向公证机构作虚假的申报获得的)。以往,登记机构发现这类情况后,可以以申请人申报不实为由注销其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办法》没有沿袭《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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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6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房屋所有权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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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1990年12月8日江西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山林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山林权属争议地区的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发生在本省境内的山林权属争议的调解处理(简称调处,下同)均适用本办法。本省与邻省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的调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应当坚持逐级负责,分级调处,主动协商,着重调解的原则。调处山林权属争议过程中,各方必须做到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依法办事。第四条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山林权属争议……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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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2002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和解与调解第三章确权管辖与处理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保护权属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1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个……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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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为适应新形势下调处山地、山林、水利“三大纠纷”的发展需要,广西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新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细化调处职责。原条例规定调处机构的职责是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具体案件的办理主要由土地、山林和水利部门负责,由此造成部门能力有限、效率不高的状况。新条例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国土资源、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机构负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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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纠纷处理办法林地纠纷处理办法如下:1、申请乡镇范围内发生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山林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调处,本镇内发生的单位之间的山林纠纷由镇人民政府立案并调查取证和调解,需要县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乡镇出具调查报告并提出行政处理意见送县林业局初审,初审后县调处办审查,后由县政府下文。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20日内,向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材料。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或者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根据有关材料认定争议事实。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林权争议调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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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村与b村申请人:a村民小组代表人:a村民小组组长被申请人:b村民小组代表人:b村民小组组长案由:山林权属纠纷a村d岭位于a村西面,b村e岭位于b村东面,均有c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两村领地相邻。x年中,b村将两岭交界处土地出租给电信公司安装信号塔,从而引发b村与a村对两岭边界权属的纠纷。申请人向我镇相关部门提交处理申请后,我镇依法组成工作组,着手处理两村山林权属纠纷。我镇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因双方意见不一,未得出结果。同时申请c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到现场定位测量。我镇相关部门于x年x月x日再次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调解,现已调解完毕。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争议理由及举证情况(一)申请人称:d……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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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9〕70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九年十二月五日淮北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三区(相山区、烈山区、杜集区)集体土地上依法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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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4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十月八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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