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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一、煤矿建设项目主要验收工作程序框图•二、单位工程验收•1、煤矿建设项目单位工程验收程序和组织•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2.1单位工程基本情况•2.2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2.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2.4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2.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2.6工程质量事故报告•2.7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书•4、煤炭工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5、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申请书•6、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书•三、联合试运转•1、煤矿联合试运转的准入条件•2、煤矿联合试运转申请•3、煤矿联合试运转现场复核•4、煤矿联合试运转审批•5、联……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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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办理机构: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东路与正光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联系电话:0371-68091980联系人:王海彦办理程序:1、申请人按规定格式和数量向局政务受理中心提交申请书及相关申报材料。2、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进行登记编号并分理到相关处室审批。3、根据审批需要按规定向申请人反馈补正告知、受理通知等有关文书。4、对准予许可的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许可证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5、申请人可通过我局政府网站(网址:hnsafety.gov.cn)或电话(0371-3833……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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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厂区地面宜采用管道或明沟加盖板为主的排水系统。对场地位于岩石挖方地段、暴雨集中、流水夹带泥沙及厂内边缘的排水地段,宜采用明沟排水系统。排水明沟应进行铺砌,沟底纵坡坡度不应小于3‰。-场区内排水管沟的布置应与道路相结合,使雨水以最短的流径排入场外的河沟或雨水管道。-工业场地受洪水或内涝威胁时,应设排涝工程设施,并应在场区边界外设截水沟。24.开采易自燃的煤层应采取的防灭火措施。消防灭火应有可靠的水源,并优先采用矿坑积水或疏干水;-对到界的端帮煤台阶,可在其上利用剥离物或粘土掩埋,掩埋厚度为5~6m。-对废弃的煤矸石应与露天剥离岩矿物混排到排土场。25.露……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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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6号令)三、办理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省发改委、省煤炭工业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具的开工备案回执。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已按批复的安全专篇内容建成;3.煤矿建设项目业主已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项目已按规定完成联合试运转;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项目通过有资质机构的安全验收评价;6.煤矿建设项目业主已提交符合规定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四、办理程序1.煤矿建设项目业主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申请报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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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10]124号颁布时间:2010-6-30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适应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证明管理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一、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是指本市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出具的纳税人在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过程中涉及土地增值税征免税情况的法律文书,仅供纳税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手续时使用。二、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由纳税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申请开具,未经纳税人的申请不得开具涉税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在北京市范围内需办理房地……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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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1印制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审批《关于准印厂发票印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地税稽[1995]15号)已实行全国定点厂供应2发票专用章刻印厂的审批《关于刻制启用新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征[1997]39号)3代管货运发票的审批《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地税稽[1995]62号)4纳入全国试点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审批《关于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补充通知》(闽地税政一[2001]25号)5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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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http。//hao.lawtime.cn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涉税失信行为管理办法核心内容。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涉税失信行为管理办法中,构建纳税人信用体系,建立涉税失信档案。如果纳税人有欠缴税款,不按规定正常纳税申报、偷逃税款等情况,纳税人被统一纳入涉税失信名单中。接下来法律快车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发布《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涉税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推动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切实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涉税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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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闽地税函„2010‟25号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178号)、《福建省地方税务行政审批暂行规定》(闽地税发„2004‟304号)、《福建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2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28号)及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税部门依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管理工作和征管流程,省局组织开发了涉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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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1999年4月13日卫生部发布)第一条为规范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消毒产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审批的国产和进口消毒产品。第三条凡向卫生部申报的消毒产品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检验。第四条消毒产品检验和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第五条送检产品时,送检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第六条申报产品时,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产品样品。每个产品的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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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括毒理学)评价报告现场试验报告模拟现场试验报告金属腐蚀性试验报告第八条同一申报单位同时申报多个产品时,应按产品逐一申报。每份申请表只能申报一个具体型号(或剂型)的产品,不受理系列产品的申报。第九条申报资料中除申请表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可以是骑缝章)。第十条申报资料均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第十一条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由原件复制,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第十二条申报资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第十三条申报资料中出现的产品名称……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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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发布时间】1999年4月13日【实施时间】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发布部门】卫生部【正文】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1999年4月13日卫生部发布)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由卫生部审批的进口化妆品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第三条凡向卫生部申报的化妆品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检验。第四条化妆品检验和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第五条送检产品时,送检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样品配方及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第六条申报产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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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卫生部发布日期:2002-10-24执行日期:2002-10-24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审批的国产和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第三条凡向卫生部申报的食品添加剂须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第四条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申报参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第五条送检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样品时,申报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及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第六条申报单位应……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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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审批的国产和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第三条凡向卫生部申报的食品添加剂须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第四条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申报参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第五条送检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样品时,申报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及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第六条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样品。申报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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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是指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许可的国产和进口涉水产品。第三条涉水产品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进行。第四条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一)首次申报涉水产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二)申请延续、变更、补发批件、补正资料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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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6]191号【发布日期】2006-05-18【生效日期】2006-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卫生部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以下简称《程序》)将于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配合《程序》的实施,我部制定了《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附件(附件2)、《卫生部消毒剂、《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附件关许可申请表(附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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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毒剂、消毒器械申报受理工作,保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消毒剂、消毒器械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许可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消毒产品)。第三条申请人首次申报消毒产品行政许可,应先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上申报系统,申请用户名、密码并提交申请后,再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提交行政许可书面申报资料及样品。第四条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一)消毒产品首次申报的,应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二)申请延续、变更、补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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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毒剂、消毒器械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消毒剂、消毒器械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许可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第三条消毒剂、消毒器械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进行。第四条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一)首次申报消毒产品许可的,应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二)申请延续、变更、补发批件、补正资料的,提供原件1份;(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四)使用a4规格……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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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毒剂、消毒器械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消毒剂、消毒器械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许可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第三条消毒剂、消毒器械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进行。第四条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一)首次申报消毒产品许可的,应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二)申请延续、变更、补发批件、补正资料的,提供原件1份;(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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