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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文物保护的有关工作。……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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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0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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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正)(1990年4月7日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1990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7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即南京市行政区域。第三条严格控制主城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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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1989年2月21日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1989年4月1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9月17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南京市文物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南京市行政区域。第三条经鉴定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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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41602d32a2800#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时间=19971017#实施时间=19890415#失效时间=#内容分类=文物#文号=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修正)(1989年2月21日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1989年4月1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9月17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南京市文物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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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修正)(1996年5月30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04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区供热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供热管理。本条例所称城区供热是指采暖供热;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供热资格的单位;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按规定用热的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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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正)(1990年4月7日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1990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7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即南京市行政区域。第三条严格控制主城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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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鞍山市、海城市及海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台安县、岫岩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台安县、岫岩县行政区域内其它建制镇。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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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正)2005-1-280:0【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5-1-28执行日期:2005-4-1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工作……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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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临时建设及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第六章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规划管理第七章旧城区改造规划管理第八章建筑物采光间距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本市城市规划区,是指本市城区和松花湖风景名胜区、北大湖滑雪场范围。第四条制定城市规划必须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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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边境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广东省边境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管理,保持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边境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进出边境地区管理以及保障服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边境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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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分类号】b311045200502【标题】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1994.01.15【实施日期】1994.01.15【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土地【文号】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题注】(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2002年8月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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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边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持边境地区的安宁与稳定,妥善处理边境事务,促进边境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增进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边境地区居住、通行、生产或从事其他活动的组织和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均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边境地区系指沿国界的市(州)行政区域。第三条中国的组织和公民都有保卫国界、保护国界标志和设施、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义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由各级边防委员会负责协调边境管理工作。外事部门、公安机关、边防部队为边境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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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边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持边境地区的安宁与稳定,妥善处理边境事务,促进边境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增进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边境地区居住、通行、生产或从事其他活动的组织和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均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边境地区系指沿国界的市(州)行政区域。第三条中国的组织和公民都有保卫国界、保护国界标志和设施、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义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由各级边防委员会负责协调边境管理工作。外事部门、公安机关、边防部队为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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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修正)【法规分类号】b311101199712【标题】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修正)【时效性】已被修正【颁布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1993/11/12【实施日期】1993/11/12【失效日期】2004/07/01【内容分类】其他【文号】【题注】(1993年11月12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3年11月12日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11月14日发布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修正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将本文修正)【正文】第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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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稿工作总结调研报告讲话稿事迹材料心得体会策划方案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吉林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51130(颁布时间)20060101(实施时间)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9号(文号)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2005年9月22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专项维修资金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经吉林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于2005年9月22日通过,吉林省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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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临时建设及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第六章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规划管理第七章旧城区改造规划管理第八章建筑物采光间距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本市城市规划区,是指本市城区和松花湖风景名胜区、北大湖滑雪场范围。第四条制定城市规划必须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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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正)2005-1-280:0【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5-1-28执行日期:2005-4-1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工作……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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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707【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6-07-29【生效日期】1996-07-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1996年5月30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96年7月29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章供热管理第四章用热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区供热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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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修正)(1996年5月30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04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区供热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供热管理。本条例所称城区供热是指采暖供热;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供热资格的单位;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按规定用热的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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