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煤集团井巷工程超前勘探管理办法
焦煤办字„2013‟59号
关于印发《焦煤集团井下电气焊作业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焦煤集团所属各矿井:
为规范井下电气焊作业的使用管理,防止电气焊作业引发火灾及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及施工现场设备、设施和人员的安全,经研究同意,下发《焦煤集团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办法(试行)》,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焦煤集团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制度的要求,结合焦煤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焦煤集团所有矿井井下(含井上下瓦斯泵房)和井口房内进行的电气焊作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电气焊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和使用喷灯作业,以下简称“电气焊”。
第三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气焊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区域和井口房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
各矿井要遵照以下要求严格控制井下电气焊作业:
1.能在地面进行的电气焊作业严禁在井下作业。
2.井下可以使用其它方法解决的,严禁使用电气焊作业。
3.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进行电气焊作业。
4.设备安装需要电气焊作业时,应在设备入井前完成,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设备焊接后超宽、超长、超重不能入井的或必须在井下进行电气焊才能解决的除外)。
5.设备、设施在设计加工时,应提前考虑井下检修、安
装、拆除的需要,不用或少用电气焊。
6.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气焊作业。
7.原则上井下电气焊作业只允许8点班进行,且每班不准超过2处,生产班不能超过1处。
第二章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第五条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井下使用电气焊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必须有封面、审批签字栏、审批意见栏、安全技术措施、措施执行情况及分析总结(内容包括:措施审批后执行情况,未执行的措施要注明原因)。
2.严禁一份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多处施工。同一地点同时需要电焊和气割等工作时,必须分别编制措施并分开时段施工,严禁同时进行多种电气焊作业。
3.采用电焊、气焊、气割还是喷灯焊接在措施的编制上必须区分清楚、分开编制,不得在一份措施中同时出现多种电气焊作业内容。
4.电气焊一般要求在一个班内进行完毕,总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超过8小时应重新制定措施、履行审批手续。
5.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电气焊的单位、编制人、单位负责人、审批人员、批准人、起止时间(即措施有效期)、作业地点。
2)说明电气焊作业的原因和工作内容等。3)说明施工地点的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
4)电气焊施工现场负责人、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及其责任范围。
5)使用电气焊的技术措施。如根据施工地点的环境需提前采取防止引燃施工地点周围的物品或材料的措施;电气焊所使用的器具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要求(尤其是气瓶);电焊所用电源的具体规定(开关的具体位臵,必要时画出供电系统图)等。
6)使用电气焊的安全措施。电气焊安全措施要根据不同的作业地点、作业环境特点、施工方案等进行编制,措施要有针对性,严禁雷同。
7)对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及工器具的使用、储存、运输、井下保管、跨班期间的交接、出现意外时的处理等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8)从准备到施工结束全过程的各项安全技术防护措施。
6.所有电气焊参与人员及措施审批人员签字必须由本人手写签名,严禁他人代签。
第六条矿井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1.施工单位负责电气焊措施的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和现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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