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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六十二条范文

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释义】

本条是关于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规定。

(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依据本法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规定,按照一个环节由一个部门管理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这些部门分管的都是基础性工作,在具体行政事务中直接与食品安全问题打交道,当然就会接触更多也了解更多的食品安全信息。这些部门在监督检查、惩处违法行为等过程中,肯定也会获知某些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立即向负有综合协调职责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法律规定了这些部门的通报义务,主要是为了方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并从全局上考虑和防范类似的食品安全风险、及时应对避免发

生食品安全事故。

(二)核实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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