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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奉贤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前款所称的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包括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执法职权限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拖延履行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遵守法定程序)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1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证据的调查收集

第五条(依法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第六条(证据符合相关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制作笔录文书)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法律文书。

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应当通知被检查人到场。被检查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参加,并由执法人员和有关人员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八条(采集证据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应当是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并注明2取证情况。收集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注明取证情况。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应当注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第九条(产品抽验)

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产品需要采取抽查检验的,应当制作抽检凭证,需要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

对于有关的专门性问题需要委托其他法定机构鉴定检验的,还应当制作鉴定委托书。

第十条(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对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情况确实紧急的,可以在经案件办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补办批准手续。

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或者登记保存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第三章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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