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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原县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努力构建民主、公开、公正的选人用人机制,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充分发挥广大干部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环节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用人上的失察失误,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初始提名,是指县委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作出选拔任用干部动议、确定职位和推荐意向性人选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各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县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的正副科级领导职位人选的初始提名工作。

拟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的正副科级领导职位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提名方式

第四条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的初始提名环节,可采取会议提名、组织部门提名、单位党组织提名、领导干部提名、干部自荐提名等方式进行。提名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单独使用,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使用。

(一)县委全委(扩大)会推荐提名。组织召开县委全委(扩大)会议,实名投票推荐拟选拔任用职位提名人选。参加会议人员包括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副县级以上干部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组织部门推荐提名。县委组织部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和领导干部情况,结合岗位特点,经部务会研究,提出拟选拔任用职位提名人选。

(三)单位党组织推荐提名。单位党组织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向县委推荐拟选拔任用职位提名人选。

(四)领导干部推荐提名。县级领导干部可以以个人名义向县委推荐拟选拔任用职位提名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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