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申请书(利达)[5篇范例]
民事抗诉申请书
抗诉申请人:沈阳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工街52号,法定代表人。王延来,该公司经理。
抗诉被申请人:沈阳市于洪区教育局,
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8-3,法定代表人。郑云鹏,该局局长。
抗诉申请人沈阳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于洪区教育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沈民(2)房终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审一民提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抗诉申请。
申请抗诉的事由
抗诉申请人的抗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第
三、第四项的情形,即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未经质证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请求事项
1、请求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对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7日作出的(2003)沈民(2)房终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的(2010)辽审一民提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
1案依法开庭再审;
2、请求依法撤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沈民(2)房终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审一民提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
3、请求依法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欠工程款224788.77元及相应利息;
4、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由沈阳市于洪区教育局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抗诉申请人沈阳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于洪区教育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日作出(1999)于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2日作出(2000)沈民终字749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日作出(2001)于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沈阳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于洪区教育局所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有效,沈阳市于洪区教育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沈阳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161832.41元,并自1996年6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驳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120元,二审上诉费5120元、评估费3000元,计13240元整,由沈阳市于洪区教育局承担。
2一审判决后,申请人以:
1、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日作出(2001)于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沈阳市于洪区教育局垫付部分施工材料及水电费计188333.86元与事实严重不符,要求重新审计质证;
2、2000年本案在上诉期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辽宁华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了评价,但评估费30000元是申请人垫付,(2001)于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未对此作判决,请求判令于洪区教育局承担此评估费”提出上诉,被申请人也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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