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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小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我县基础教育健康、稳定、均衡发展,切实保障广大儿童少年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5〕1号的规定,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为确保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圆满顺利进行,现就2015年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以“办好让人民群众放心满意的教育”为目标,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整体办学水平,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努力提高社会对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满意程度,保证我县社会经济发展的和谐稳定。

二、招生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的原则;坚持和完善划片招生、就近免试入学、统筹安排的原则,坚持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原则,坚持依法、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入学对象

1、驻城中小学招收的入学对象为。居住在本学校招生范围内的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子女;招生范围内具有城区户口且有固定住所(房产证)的居民子女以及符合条件的外来经商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2、县经济开发区小学、各镇街小学应当接收辖区范围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初中应当接收辖区范围内全部小学毕业生入学

四、关于外来经商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的规定

1、根据《义务教育法》《省义务教育条例》的规定,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使其在入学和接受教育过程中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切实保障其受教育权利。要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到居住地附近公办学校就读。

2、外来经商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向就读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户籍在县的进城务工人员需要提供学生及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簿和父母身份证、父母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驻城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户籍不在县的进城务工人员要同时提供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或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就读学校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在外就读的借读证明。

五、招生程序

(一)驻城小学招生

1、驻城各小学要成立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做好规范招生工作,学校分组去本学校招生范围内的单位、小区、村街张贴招生通知,对适龄儿童进行摸底登记,也可在规定时间内由家长持有关证件到附近小学报名。报名时家长需提供驻城户口簿、招生区域内的房产证、所在单位证明或社区介绍信以及子女出生证明、学前教育证书等。户口簿户主、房产证房主应该是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届时由招生学校审验有关证件。学校将审核结果按时报县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科进行审查。

2、驻城各小学在招生报名时应收存有关证件,并责成专人登记编号保管。报名审查结束,凡确定入学的儿童,微机录入相关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家长姓名和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详细方位等,信息不全的不予发放入学通知书,无入学通知书的不予建籍。同时在其户口簿或其他证件上加盖“已入学”章,并通知学生家长签字领回。对户口和住址不符合规定的,应动员其回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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