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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城乡医疗保险工作意见

按照市、区的统一部署,为了确保我镇2015年的城乡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搞好个人筹资款的征缴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城乡医疗保险以村为单位,覆盖率达到100%,确保在2015年1月10日以前城乡居民参保率达到农村98%(社区93%)以上;五保户(含城镇三无人员)、低保户、一二级残疾、重点优抚对象、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户的参合率必须达到100%。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等疾病的大额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支付的困难,建立起比较规范的城乡医疗制度。

二、参保对象和筹资标准

(一)参保对象

凡具有镇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学生(高校学生除外)、幼儿(随父母一起参加),均在本镇参加城乡医保,享受城乡医保的相关待遇。低保对象、一二级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由政府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保(按一档标准90元);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按二档标准(220元)由民政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按50%收取(按一档标准),由镇独生子女补助金补助50%。

对于家庭成员中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其它政策性保险的,提供参保依据(单位或医保中心出具证明并盖鲜章),可以不参加城乡医保,不影响其他成员参保和报销。

(二)筹资标准

1.个人筹资。凡参加城乡医保本地户籍居民,以户为单位,2015年每人筹资90元(一档)或220元(二档)。

2.政府补贴:2015年的筹资标准为每人90(220)元。其中:中央、省、市、区补助每人每年360元(以区上文件为准),个人筹资90(220)元,只有个人筹资部分到位后,上级才会补贴资金。

三、城乡医保待遇

城乡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是以住院治疗、慢性病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大病报销。

(一)住院治疗

1.取消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相关规定

2.补偿比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乡级一级及无等级医院,住院费用起付线为200元(不分档次),补偿比例为扣除起付线和自付费用后的80%(一档)、85%(二档);区级以上城镇一级及无等级医院起付线为300元(不分档次),补偿比例为扣除起付线和自付费用后的75%(一档)、80%(二档);二级医院起付线为400元(不分档次),补偿比例为扣除起付线和自付费用后的70%(一档)、75%(二档);三级医院起付线为800元,补偿比例为扣除起付线和自付费用后的50%(一档)、60%(二档);市外异地就医实行住院备案制度(未备案的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起付线为900元,补偿比例为扣除起付线和自付费用后的40%(一档)、50%(二档)。

(二)住院分娩及新生儿享受相应补偿

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自然分娩标准为计划内500元/产妇,剖宫产(难产1000元、流产100元、引产2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新生儿独立参保缴费的,享受独立的医疗待遇;随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母(父)亲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出生当年的医疗待遇按其母(父)亲的标准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与其母(父)亲合并计算。

(三)费用结算

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结算,参合居民自付个人承担费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持相关资料到乡镇医保办办理,区医保办转账划拨补偿费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资金经审批后从区医保办支出户划拨。参合居民在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费用在符合补偿规定的范围内按医院级别和比例予以补偿,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偿金为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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