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辅导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
【通过与修订】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实施】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目的:】
{保障保证提高}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
【含义】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要求】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管理体制】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责任】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
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适龄入学】
(未完,全文共2230字,当前显示57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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